在职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事出国(境)要求从严掌握,一般不批准。因特殊情况出国(境)的,需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按规定程序报批。对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进一步收紧,对于处级以上干部因私出国(境)一般不批准,特殊情况需要经过严格程序审批,多个单位还要求处级以上干部上交因私护照,由单位进行集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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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酌情予以审批,一年内不超过1次:
(1)直系亲属在国(境)外发生重大事情(结婚、生子、病危、亡故);
(2)归侨、侨眷探望定居在国(境)外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
(5)本人发生重大疾病或特殊病理确需赴国(境)外就医;
(6)距离退休时间不足1年(担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除外)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干部申请出国(境)旅游、探亲和处理其他个人事务。
一、领导干部出访,必须是为执行自己主管公务的国事或工作访问,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非其主管公务所必须的、与职级身份不相称的出访,不得接受外商资助或境外中资企业邀请出访,也不得授意外方邀请出访。
已离休、退休的干部,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
二、领导干部出访,必须按规定的组织手续报批,审核机关要严格把关。凡不按规定报批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出国手续。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向党和国家领导人提出出访要求,党和国家领导人也不受理任何个人提出的出访要求。
三、党和国家领导人出访,由主管的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建议和报告,由党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定。
四、领导干部出访,除工作上特殊需要外,一年不得超过一次。出访时间应尽可能缩短,访问一个国家(地区)一般限于3至5天,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任意延长在境外停留时间。
五、严格控制出访团组人数。党和国家领导人出访,陪同和随行人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20人,随行记者人数也应压缩。中央其他领导同志出访,陪同和随行人员总数不超过10人。省、部级干部出访,团组人员总数不超过5人。个别团组如因特殊情况需超过规定人数,应专门报批。出席多边、双边国际会议或其他专业会议的团组人数,根据实际需要报批。
六、领导干部出访,如确因工作需要偕夫人同行,须在上呈报告中写明,一并报批。不得以任何名义携带子女出访。
七、领导干部对外赠送礼品,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所受外方礼品,要按有关规定登记上交主管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八、领导干部率团出访,我驻外使、领馆及其他驻外机构、公司,一律不宴请或变相宴请,不赠送礼品或纪念品。
以上规定,必须严格执行,如有违反,要严加追究,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纪检、监察、财政部门要加强检查和监督。
1.凡与出国任务无直接关系、不主管有关业务的党政机关干部,一律不得借故出访;凡专业人员可以完成的出国任务,党政机关干部不得参加。
2.党政机关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的干部,不得以上下级关系或某种工作关系为由,公开或暗示要求参加企、事业单位的出国团组。企、事业单位组派出国团组,也不应为“照顾关系”或达到某种目的而邀请与出国任务无直接关系的党政机关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的干部参加。
3.凡外国或港澳地区机构、人员邀请我党政干部出访,不论是否对方提供经费,均应根据我方实际需要决定,不能一概应邀,更不能降低身份前往。党政领导干部不得接受港澳商人资助到国外考察、旅行。不得暗示或授意外国或港澳机构、人员发出邀请,也不得为达到出国回访的目的而有意邀请对方先行来访。严禁党政机关干部利用我驻外机构邀请的名义出访。未经批准,任何人均不得擅自对外确认应邀出访。
4.凡通过函电或我驻外机构能够处理的具体事务,均不得再专门派人出国。需驻外使、领馆代为处理的具体事务,主管部门应与外交部联署通知。
5.凡在境外举办的一般性展览会、洽谈会,均应由派出单位组织精干的业务团组负责工作,党政机关干部不应另行组团参加。设在境外的企业开业或周年纪念等礼仪活动,除特殊批准外,省、部级以上党政干部不应专程前往。
6.凡需派党政干部专程出国慰问留学生、驻外人员、劳务人员或检查工作,均应报中央归口部门审查批准,地方和主管部门不得自行派出。
7.同一地区、同一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不得同团出访,也不得同时或短期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邻近国家。
8.为保证出访后续工作的连续性,凡即将脱离现职的各级党政干部,除确因工作需要者外,一般不再安排出国执行任务。已离休、退休的党政干部,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
9.不论哪一级党政机关干部率团出国,均应根据出国任务的实际需要,严格限制随行人数或出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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